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32
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8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志賢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7頁)」。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先後
4次犯行,係基於不同犯意所為,應分論併罰。另被告係因警方調閱各該路口監視畫面,並於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機車置物箱內發現被告遺留之就業履歷表而查獲前開4次犯行,有監視錄影畫面、就業履歷表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4至31、36頁),是被告就前開4次犯行,均不符合自首,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為本案4次竊盜犯行,侵害各該被害人財產法益,本已可議;惟念其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所竊機車4輛,均已由被害人領回,有各該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警卷第32至35頁)附卷可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教育程度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頁)及檢察官具體求刑(審易卷第3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查被告竊得之機車4輛,均已發還被害人領回乙情,業如上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二)被告行竊時所持自備鑰匙1支,未據扣案,亦非違禁物,且在客觀上價值低微,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6323號被告洪志賢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5樓(另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
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志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自備之鑰匙,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機車,得手後供己騎乘之用,嗣經警據報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洪志賢於警詢時及偵│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 陳秀滿 、黃│如附表所示之機車被竊之事│││ 建仁柳芬蘭李志展 於│實。│││警詢時之證述││├──┼───────────┼────────────┤│3│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證明被告上開犯罪事實。│││畫面報表4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檢察官陳威呈附表:
┌──┬────┬───────┬──────┬──────────┐│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竊得財物(新臺幣)│├──┼────┼───────┼──────┼──────────┤│1│陳秀滿│105年11月7日│高雄市鳳山區│車牌號碼000-000號普││││9時50分許│南京路288巷│通重型機車1部(已返│││││1號前│還,價值約2萬5千元)│├──┼────┼───────┼──────┼──────────┤│2│ 黃建仁 │105年11月8日│高雄市前鎮區│車牌號碼000-000號普││││0時26分許│瑞田街78號前│通重型機車1部(已返││││││還,價值約3千元)│├──┼────┼───────┼──────┼──────────┤│3│柳芬蘭│105年11月28日│高雄市前鎮區│車牌號碼000-000號輕││││1時0分許│永豐路99號前│型機車1部(已返還,││││││價值5千元)│├──┼────┼───────┼──────┼──────────┤│4│李志展│105年11月28日│高雄市前鎮區│車牌號碼000-000號普││││6時5分許│崗山南街60巷│通重型機車1部(已返│││││12號前│還,價值約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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