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喬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喬治前因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於民國107年8月12日15時25分許搜索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2061公克,驗餘淨重0.0419公克,含包裝袋1個),經鑑驗檢出四氫大麻酚之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6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煙草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7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70800386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其上已沾黏之毒品而無從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應併予沒收銷燬,核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磬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