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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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47號債權人JAPANCHEMICALENGINEERING&MACHINERYCO.,L
TD.(日本化機械製造株式社)法定代理人 髙橋一雅 非訟代理人 蘇逸修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氧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TAOYUANOXYG
ENGASINDUSTRYCO.,LTD.)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最新」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