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675號債權人 廖德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莨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事實、理由、法律依據暨與釋明文件之關聯事實。
二、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請簡明陳述本票面額六佰萬元,請求三百八十萬元之原因事實暨簡明計算式或計算明細表。
五、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利率,並釋明其依據、提出釋明文件;若不請求利息,亦應具狀釋明。
六、債權人主張已出資三百萬元,應提出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七、請釋明債權人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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