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譚承駿 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洪千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有固定收入,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5,500元,此有債務人所提薪資明細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1至6期每期清償額為12,500元,第7至72期每期清償額為9,0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669,000元,清償成數為19.09%,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20日清償給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於104年10月18日與配偶登記結婚,配偶目前懷孕,預產期為105年6月21日,亦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孕婦健康手冊影本在卷足憑,以債務人住居之高雄市依衛福部社會司所公佈之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85元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衡量標準,則以債務人每月收入平均25,5000元,扣除必要支出12,485元後,僅餘13,015元,惟於可預見之將來,於債務人配偶生子後,債務人勢必需增加扶養子女之費用,以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最低生活費9,444元為標準計算,債務人與其配偶共同負擔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用為4,722元,因此債務人於105年6月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僅於8,293元(計算式:25,500元-12,
485元-4,722元=8,293元)。因此本件債務人提出二階段還款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一階段新台幣12,500元(6期)、第二階段新台幣9,000││元(66期)。││2.每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9.09%。││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504,933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69,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第一階段)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746,542│6,229│││公司│││├──┼────────────┼─────────┼────────┤│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07,898│1,098│├──┼────────────┼─────────┼────────┤│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42,328│864│││公司│││├──┼────────────┼─────────┼────────┤│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0,918│1,644│├──┼────────────┼─────────┼────────┤│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43,832│870│││公司│││├──┼────────────┼─────────┼────────┤│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03,415│1,795│││公司│││├──┴────────────┴─────────┴────────┤│參、更生清償分配表(第二階段)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746,542│4,485│││公司│││├──┼────────────┼─────────┼────────┤│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07,898│79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42,328│622│││公司│││├──┼────────────┼─────────┼────────┤│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0,918│1,184│├──┼────────────┼─────────┼────────┤│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43,832│626│││公司│││├──┼────────────┼─────────┼────────┤│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03,415│1,293│││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