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3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39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參拾伍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正,及其中:
1、通信貸款計肆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通信貸款計貳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現金卡借貸參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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