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7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宏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時間欄關於「99年10月3日晚上8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10月3日晚上8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時間欄關於「99年10月3日晚上8時許」之記載,顯係「98年10月3日晚上8時許」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時間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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