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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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陳氏 金鸞
莊清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ꆼ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ꆼ緣債務人 陳氏金鸞 、莊清義於民國92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
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3年9月9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新臺幣47,24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81,48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清義、陳│民國103年9月│至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47,240元│氏金鸞│10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清義、陳│民國103年9月│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47,240元│氏金鸞│10日││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