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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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盧敏善 HarungHudey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2,20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400元,第二期新臺幣500元,第三期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856元,及自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300元,第二期新臺幣400元,第三期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惟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