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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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營偵字第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乙○○為大貨車駕駛,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上午,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大貨車,沿臺南縣學甲鎮頭港里南一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欲至頭港里附近載運飼料,於同日七時許,行經慈濟宮納骨塔前,理應注意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設車道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並應注意汽車在同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以超越速限之速度前進,因而追撞同向前方,由甲○○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輕機車,甲○○人車倒地後,受有全身多處擦傷、頭部外傷併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腦出血、頸部損傷併左側肢體乏力等傷害。乙○○於事發後,未被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即主動向前來處理之員警自承肇事,並接受偵查審判。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自白。
㈡告訴人甲○○之指訴。
㈢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診斷證書。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現場暨車損照片共二十張。
臺灣省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南鑑字第0945901204號函所附之鑑定意見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聲請意旨雖認被告之行為,導致告訴人受有身體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應係犯同條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然按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所謂「重大不治」係指終身不能恢復之謂,「難治」謂難於治療。又按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所謂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難治之傷害,係指不合於同條項第一至五款之重傷,而傷害重大,且難於治療者而言,故傷害雖屬難治,如於人之身體或健康無重大影響者,仍非本款所稱之重傷。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三七七號、第一六0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告訴人於車禍發生後,雖有左側肢體乏力達五分之四現象,然由卷附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新樓歷字第0940903號函覆本院之結果:「目前病患意識清醒,自行走路但有起始動作困難和協調不良現象,左側仍稍乏力,日常生活大致沒有問題,但需人提醒與稍加協助才能完整完成吃飯、穿衣、洗澡等活動。上述情形當然不可能百分之百恢復,仍會殘留後遺症,只是持續復健,仍會有進步空間,至少不會退化」。足認告訴人雖因車禍而傷及腦神經,以致左側肢體乏力,然仍可藉由復健治療予以改善,而非難於治療。且告訴人固無法百分之百康復,而屬不治,然由告訴人目前仍可在旁人稍加協助下,完整完成吃飯、穿衣、洗澡等動作,可見其所受傷勢對於人之身體或健康尚無重大影響者,因此仍非本款所稱之重傷。聲請意旨漏未斟酌此點,是其所認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四、被告犯後未被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即主動向前往處理之員警自承肇事,並接受偵訊,有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為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固無前科,素行良善,犯後又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於雨天駕駛營業用大貨車,行經僅五.六公尺寬之小路,竟不知謹慎慢行,且由被告所自承其煞車痕跡長達二十六.五公尺,對照「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可知被告當時行車速度至少為時速六十公里,遠遠超過速限四十公里,以致遇有狀況時,閃煞不及而肇事,被告顯有重大過失,且又因此造成告訴人受傷嚴重,迄未又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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