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暐貞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暐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暐貞前因賭博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7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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