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40號原告 游豐誠 被告 周純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後段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臺中市○里區○○○段地號187號北邊及東邊圍牆,並砍除該東邊圍牆內種植之樹木、花草,以回復原狀,依原告民國104年12月4日具狀陳報被告占用面積各約為7.29平方公尺、13.45平方公尺,則以各該圍牆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各該圍牆占用基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萬9541元(計算式:
7.29㎡×3900元/㎡+13.45㎡×3800元/㎡=79541元),依前引說明,原告二請求之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萬9541元(計算式:0000000元+79541元=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