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林育暐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黃勤龍
杜紘霆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道周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