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61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浩茹
李昆哲 被告欣怡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宋德明 被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應以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以撒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99萬6,76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嗣追加被告欣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欣怡公司)、宋德明(見本院卷第55頁),並擴張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99萬6,7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見本院卷第73至79頁),被告對於原告所為訴之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欣怡公司前邀同被告宋德明、應以撒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下列時間與原告簽訂4份放款借據,以為借款:㈠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訂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借款金額為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7年11月2日起至112年11月2日止,借款利率依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個別年利率1.805%計算。㈡於109年5月22日訂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借款金額為15萬6,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計算。㈢於109年5月22日訂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借款金額為84萬4,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計算。㈣於111年7月14日訂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借款金額為1,6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4日止,借款利率依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個別年利率1.775%計算。上開4筆借款並均約定如被告欣怡公司未依約償還本息時,債務將視為全部到期,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欣怡公司自112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宋德明、應以撒亦應對上開債務與被告欣怡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事實及連帶保證事實均不爭執,被告欣怡公司因疫情期間造成生意嚴重虧損,目前被告應以撒正努力工作盡可能還款,同時有跟原告協商還款中,被告應以撒也有向原告清償被告應以撒之個人房貸9萬2,000元,被告仍有積極想要還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借款事實及連帶保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4份、放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8頁、第63至67頁),且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抗辯有向原告清償9萬2,000元,惟被告亦自陳該款項係清償被告應以撒之個人房貸,並非本件借款(見本院卷第152至153頁),是被告並無部分清償之情,洵堪認定。另被告雖抗辯尚與原告協商還款中,但原告已陳明並未同意被告所提出之協商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03頁)可考,是不能認兩造間已就本件借款達成和解,被告之抗辯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799萬6,7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張詠惠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新臺幣/民國)編號產品名稱積欠本金計算期間週年利率1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133萬3,280元利息自112年3月2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3.305%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3.43%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4.43%違約金自112年4月3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0.343%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0月2日止0.443%自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0.886%2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1萬9,500元利息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47%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2.595%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3.595%違約金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0.247%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0.2595%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0.3595%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719%3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14萬3,986元利息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47%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2.6%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3.6%違約金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0.247%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0.2595%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0.3595%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719%4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1,650萬元利息自112年3月5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3.28%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3.4%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4.4%違約金自112年4月6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0.34%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0.44%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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