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調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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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調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號2樓(註﹕為臺
北市萬華區第二戶政事務所,足認被告之住所地原係在台北
市萬華區,嗣因所在不明,始於96年7月2日遷入),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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