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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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告盈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盈仁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9,
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