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江靜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止,以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收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更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止,按月計收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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