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劉昱萱 法定代理人 劉邦能
魏淑芬 被告 李玉書 (啟英高級中學教官)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判決事項被告應道歉等等,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規定,本件非財產權請求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