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鄧錦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1)、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監察人資料。
(2)、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及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容,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性質之請求,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