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張嘉霖 債務人 廖俊盛
蕭惠瑛
一、債務人廖俊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玖仟零柒拾捌元,及自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務人廖俊盛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惠瑛清償。
二、債務人廖俊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叁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務人廖俊盛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惠瑛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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