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聖庸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欄位編號1之確定判決欄之「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所載內容顯係誤寫,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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