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06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拍字第140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王金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應繳抗告費用額之金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