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78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施肇華 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sw丙○○○
號5樓甲○○
號3樓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施肇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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