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02號原告 賀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香津 、 梁家茜 、 賴清祥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324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