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41號上訴人即被告彭 郭秋江
郭仁傑 郭仁琦 郭仁祥 郭仁賢 郭仁淵 郭昭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丁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喜金 (即被告 郭貞君 之承受訴訟人)
郭育宏 陳俊麟 陳俊明 陳敏蓮 郭憲忠 郭惠如 郭芳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 王五祥 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41號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4,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