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971號債權人 許林 自債務人 林鉛 債務人 林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29條第1項、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未依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第一項約定,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前給付新臺幣(下同)3,050,000元之遲延利息,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計算式所載,債權人係於自107年12月28日起算遲延利息,惟債務人自107年12月29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103,616元(計算式:3,050,000×5%/365天×248天=103,616)部份,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係請求遲延利息,則債權人再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五之遲延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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