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 林火炎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遭本院羈押,惟被告甲○○係同案被告 陳典發 所雇用之工人,完全依照陳典發之指示工作,應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且被告在臺南有固定之住所,並無逃亡之虞,實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應由法院審酌案情,就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判斷,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審酌卷內相關事證及訴訟進行程度,本院認其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