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駿松 (原名 陳立高
曹肇揆 沈世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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