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表人旅長陸軍少將 譚芳榮 訴訟代理人上尉法制官許凱捷
中尉人事官陳信雄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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