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8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原德 被告 林孟寬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8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1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下午3時5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林原德被告林孟寬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原德被告林孟寬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2日於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現金伍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壹萬伍仟元,於103年9月20日前給付伍仟元、103年10月20日前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原德帳戶內。
三、原告願 宥恕 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11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原德被告林孟寬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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