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二字第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更二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二字第88號抗告人即原告 李美華 訴訟代理人 張夫韓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更二字第8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惠瑜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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