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5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聲國字第5號裁定聲明不服,於103年2月5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惟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昆霖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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