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上訴人 虞巧緣 ○○○○0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建平潘淑慧 因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85萬元+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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