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 宋邱柏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交付本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惟本事件由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判決後,兩造均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月2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3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該裁定可稽(本院卷第5頁),茲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李育信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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