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07號聲明人丑○○○
庚○○辰○○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
身分證統卯○○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卯○○住同上
身分證統己○○住臺北縣
22號身分證統壬○○住臺中縣
號身分證統辛○○住同上
身分證統癸○○住同上
身分證統上列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身分證統寅○○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寅○○住同上
身分證統乙○○住同上
身分證統丙○○住同上
身分證統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
身分證統子○○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子○○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等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
錦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為之,請執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如其於信函通知,請提出蓋有其印鑑章之其以書面表示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上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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