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彥彤 被告 張哲銘 上列被告張哲銘因毀棄損壞案件(111年度易字第69號),經原告陳彥彤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張恂嘉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心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