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亮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