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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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七號
原告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甲○○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