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公然侮辱案件,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一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附錄犯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業經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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