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對人 李國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退件信封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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