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輝選任辯護人黃大中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