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賴泉忠

被告 何明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86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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