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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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黃啟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讈 (原名 陳有閑 )即杉和起重工程行間合夥糾紛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000元,應徵裁判費27,82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