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
一、說明榮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前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二、提出97年度各月之薪資單。
三、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
四、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並應檢附相關收據影本。
五、提出95年7月起至96年9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應檢附95年7月起至聲請更生前繳納房屋租金之收據影本或匯款證明。
六、說明設於同一戶籍之 廖翊 評、 廖新發廖翊伶 就家計之負擔程度及計算方式。
七、提出受扶養人 詹麗卿詹凌施詹淳安 及其他扶養義務人 廖翊評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並應檢附詹麗卿、廖翊評之95、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詹凌施之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說明聲請人就受扶養人詹麗卿(尚有廖翊評為扶養義務人)、詹凌施及詹淳安每月各支出扶養費新臺幣5,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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