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
一、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若有,應陳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聲請人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三、除聲請前與協商銀行及 毛濟灼 成立之債權債務契約外,有無其他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四、說明目前確實之住所在何處?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未載明租屋地址之原因?於戶籍地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原因?
五、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潘玉慈 ( 潘春子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提出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
七、提出97年度各月之薪資單及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說明於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之存款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該存摺影本到院。
九、提出受扶養人潘玉慈(潘春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並應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潘玉慈(潘春子)是否有領取敬老津貼、身心障礙者補助或其他給付?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