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若有,應陳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三、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四、提出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定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五、提出車貸之貸款契約書影本、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
六、提出記載 陳錦雪 、 張玉葉 、 陳淑貞 、 林文龍 、 陳美瑛 、鄭慧宜等之債權人清冊(參考所附遞狀須知),並應檢附諸如借據影本等之債權證明文件。
七、表明債務人 高政中 之地址。
八、提出財產目錄(參考所附遞狀須知)。
九、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
十、表明日常開支(含生活費、手機及市內電話費、電費、水費、瓦斯費)、汽車支出(含牌照稅、燃料稅、油資及保養)之計算方式,並檢附收據證明。
十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劉振吉 、張玉葉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二、提出配偶陳淑貞及受扶養人劉振吉、張玉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並應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三、受扶養人劉振吉、張玉葉是否有領取敬老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受扶養人劉振吉、張玉葉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各為何?並說明聲請人就受扶養人每月支出扶養費7,5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十五、依戶籍謄本記載,聲請人之母為 劉鸞絹 ,則聲請狀記載張玉葉為聲請人之母之原因為何?聲請人是否與張玉葉住居於同一處所?張玉葉未由子女扶養,卻由聲請人支出扶養費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