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黃馨慧
黃惠玲 黃志雄 被告 吳金雀
王再福 即全福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柒仟肆佰壹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 陸佰 肆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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