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城
杜土生陳宗欽余亞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25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肆副、現金新臺幣 陸佰玖拾 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523號賭博案,業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賭具四色牌4副、賭資新臺幣(下同)690元,因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當場賭博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應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既屬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黃文城、杜土生、陳宗欽、余亞蕙因賭博案件,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16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澄觀公園內之公共場所為警查獲,扣得四色牌4副、現金690元等情,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共6張附卷可稽。而被告等上開犯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2523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之四色牌4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現金690元,則係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