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41號原告環球富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江海 訴訟代理人 林建存 被告 陳興榮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見本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015號民事卷【以下簡稱簡字卷】第4頁)A、B、C部分之違建拆除回復為綠地後返還全體共有人,並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準備程序期日 陳明 上開A、B、C部分之面積分別為20平方公尺、25平方公尺、3平方公尺(見簡字卷第15頁)。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1萬4000元計算(見簡字卷第28頁所附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原告請求返還上開A、B、C部分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 肆拾柒萬貳仟元【計算式:(20+25+3)×114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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