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員資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七號聲請人 高金鈴
高依鈴 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 高貽椒 間請求確認派下員資格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王仁貴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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